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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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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协 会 章 程

2009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IZHOU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贵州省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贵州省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学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促进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医疗及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救死扶伤,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对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医疗卫生政策的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为,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围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民营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行医等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协助处理医疗纠纷;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病案讨论、专家解疑等活动,为民营医疗机构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民营医疗机构和会员的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地位,为会员作好服务;

(五)在会员中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民营医疗机构、科研成果、学术著作及论文;

 ( 六)开展国内外医疗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

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七)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民营医疗机构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 八 )办理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贵州省辖区内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单位,或经国家工商行政、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通过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

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限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其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在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厅、民政厅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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